关注!2025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伴您前行!

时间:2025/2/25 15:40:20 浏览:129 << 返回

最近,很多企业老板留言咨询:2025年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今天来给大家梳理一下:

1 继续执行到2027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2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25年


一、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公租房相关


1、政策要点:

(3)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8)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9)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2.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三、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相关


1.政策要点: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2.政策文件: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四、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五、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扣除比例为30%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九、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 1 项政策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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