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公司账面上的个人借款怎么处理?一直放任不管,会不会引发什么税务风险?一起来看看:
违法事实:
存在替股东支付购房款20,392,897.00元和借款6,203,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处罚决定:
应补扣缴上述两项个人所得税款共计人民币5,319,179.4元。
案件提醒:
(1)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员工向公司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扣缴个人所得税。(关于员工借款,各地税局执行口径并不统一)
年底将近,在此提醒各位纳税人,年关务必处理好账面上的个人借款!
1、增值税风险
一般情况: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无偿借款属于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情形,不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违反增值税相关规定,存在增值税风险。
纳税人发生无偿借款且不进行视同销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注意】利息收入一般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增值税税率。
2、企业所得税风险
(1)企业所得税有纳税调增的风险
无偿借款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2)对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企业利息支出有纳税调增的风险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3.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4.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5.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
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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